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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 中医药发展规划的通知 国办发〔202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十四五”中医药发展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22年3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十四五”中医药发展规划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医药工作的决策部署,明确“十四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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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

    (2021年9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与科技创新 第五章 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传承创新发展中医药,弘扬中医药文化,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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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四章 培训和考核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医师合法权益,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加强医师队伍建设,保护人民健康,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医师,是指依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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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 第五章 中医药科学研究 第六章 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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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2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通过,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公布,自1999年5月1日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四章 考核和培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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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和中医药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以及中医药事业管理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中药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执行。   第三条 国家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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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国家药品检验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置药品检验机构。地方药品检验机构的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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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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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定期考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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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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