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职工胡海燕,于2017年8月7日下午开始,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多次联系留下所有电话号码均无人接听(家庭地址登记不详),连续旷工已超过15天。依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四章第十五条规定,经医院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于2017年9月6日起与胡海燕解除聘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特此公告。
绍兴市柯桥区中医医院
2017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