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起,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继续实施12项基本公共卫生工作。
二是从2019年起,将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项目中的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应急、孕前检查等内容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其中,地方病防治、职业病防治和重大疾病及危害因素监测等3项工作为每年确保完成的工作,其余16项工作由各省份结合本地实际实施。这些工作不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新划入项目实施主体、管理路径和工作机制不变。
(一)原12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1.建立居民健康档案(2009年起实施)
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居民,包括居住半年以上非户籍居民。
服务内容:(1)建立居民健康档案;(2)居民健康档案维护管理。
2.健康教育(2009年起实施)
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居民。
服务内容:(1)提供健康教育资料;(2)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3)开展公众健康咨询服务;(4)举办健康知识讲座;(5)开展个体化健康教育。
3.预防接种(2009年起实施)
服务对象:辖区内0~6岁儿童和其他重点人群。
服务内容:(1)预防接种管理;(2)预防接种;(3)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理。
4.儿童健康管理(2009年起实施)
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的0~6岁儿童。
服务内容:(1)新生儿家庭访视。(2)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3)婴幼儿健康管理。(4)学龄前儿童健康管理。
5.孕产妇健康管理(2009年起实施)
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的孕产妇。
服务内容:(1)孕早期健康管理。(2)孕中期健康管理。(3)孕晚期健康管理。(4)产后访视。(5)产后42天健康检查。
6.老年人健康管理(2009年起实施)
服务对象: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
服务内容:(1)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2)体格检查。(3)辅助检查。(4)健康指导。
7.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2009年起实施)
服务对象:辖区内3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中原发性高血压患者或2型糖尿病患者。
服务内容:(1)检查发现。(2)随访评估和分类干预。(3)健康体检。
8.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2009年起实施)
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居民中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服务内容:(1)患者信息管理。(2)随访评估和分类干预。(3)健康体检。
9.肺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2015年起实施)
服务对象:辖区内确诊的常住肺结核患者。
服务内容:(1)筛查及推介转诊。(2)第一次入户随访。(3)督导服药和随访管理。(4)结案评估。
10.中医药健康管理(2013年起实施)
服务对象: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和0~36个月儿童。
服务内容:(1)老年人中医体质辨识。(2)儿童中医调养。
11.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2009年起实施)
服务对象:辖区内服务人口。
服务内容:(1)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管理。(2)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和登记。(3)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4)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12.卫生计生监督协管(2011年起实施)
服务对象:辖区内居民。
服务内容:(1)食源性疾病及相关信息报告。(2)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3)学校卫生服务。(4)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5)计划生育相关信息报告。
(二)2019年新划入19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1.地方病防治
服务对象:根据不同地方病病种确定相关实施范围。
服务内容:(1)碘缺乏病防治。(2)水源性高碘地区监测。(3)地方性氟中毒防治。(4)地方性砷中毒防治。(5)大骨节病防治。(6)克山病防治。(7)防治体系建设。(8)社会动员。
2.职业病防治
服务对象: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服务内容:1.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2.重点职业病监测。3.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辐射防护监测。4.非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因素监测。5.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监测。
3.重大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监测
服务对象:根据不同监测内容确定相关实施范围。
服务内容:1.疾病监测。2.健康危害因素监测。3.其他监测
4.人禽流感、SARS防控项目管理
服务对象: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服务内容:1.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评估。2.开展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排查和管理。3.职业暴露人群的血清学监测和环境标本的病原学监测。4.禽流感病毒核酸检测能力考核。
5.鼠疫防治
服务对象:24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服务内容:1.动物及人间鼠疫疫情监测。2.国家级鼠疫监测点监测。3.鼠疫快速检测试剂推广应用及试剂储备。4.野外监测实验室。5.动物疫情监测用流动监测站。6.疫区处理。7.鼠疫防控人员演练培训。8.健康教育。9.鼠疫监测专报网络维护。10.实验室经费。11.国家菌种保藏中心和演练基地运行。
6.国家卫生应急队伍运维保障管理
服务对象: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组织建设的46支国家卫生应急队伍。
服务内容:1.开展一定数量的应急理论、技能培训和人机结合演练。2.保障车辆、设备、装备的日常运维和物资耗材的轮换更新。3.按照“平急结合”原则,支持队伍的日常使用。
7.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管理
服务对象:31个省(区、市)35-64岁农村妇女。
服务内容:1.宫颈癌检查。2.乳腺癌检查。3.检查异常/可疑病例随访管理。4.人员培训。5.健康教育和社会宣传。
8.基本避孕服务项目
服务对象: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育龄夫妻。
服务内容:1.免费提供基本避孕药具。2.免费实施基本避孕手术。
9.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
服务对象:覆盖所有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共832个县(市、区)的6-24个月龄婴幼儿。优先保障建档立卡家庭6-24个月龄婴幼儿。
服务内容:1.实施招标采购。2.免费发放营养包。3.开展咨询指导。
10.贫困地区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
服务对象: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832个县(市、区)所有新生儿。
服务内容:1.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血片采集、实验室检测和确诊工作。2.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听力障碍确诊工作。3.开展质量控制与评估。4.健全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和新生儿听力筛查网络,组织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和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5.开展项目管理和技术培训。6.广泛开展社会动员和宣传。7.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11.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
服务对象:全国31个省(区、市)准备怀孕的农村生育妇女。
服务内容:1.为准备怀孕的农村生育妇女在孕前3个月至孕早期3个月免费增补叶酸,开展叶酸补服督导、随访和登记,预防和减少神经管缺陷的发生。2.以预防神经管缺陷为重点,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和人员培训,提高目标人群相关知识知晓率和叶酸服用率,提升项目工作人员服务能力和水平。3.组织开展叶酸招标采购、发放管理、追踪随访及信息管理等工作,确保药品质量和服务落实。
12.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
服务对象:享受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目标人群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生育政策并准备怀孕的夫妇,包括新婚夫妇、已婚待孕夫妇、准备生育二孩的夫妇及流动人口;2.夫妇至少一方为农业人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3.夫妇至少一方具备本地户籍或夫妇双方非本地户籍但在本地居住半年以上。
服务内容:为计划怀孕夫妇提供优生健康教育、病史询问、体格检查、临床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风险评估、咨询指导、早孕及妊娠结局追踪随访等19项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具体服务内容详见《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国人口发〔2010〕31号)。
13.地中海贫血防控项目
服务对象: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10个地贫高发省(区、市)的新婚夫妇和计划怀孕夫妇(含流动人口)。
服务内容:为夫妇免费提供健康教育、地贫筛查、地贫基因检测、咨询指导和高风险夫妇孕期追踪、产前诊断、遗传咨询、高风险夫妇妊娠结局随访等服务。(具体服务内容详见《地中海贫血防控试点项目技术服务规范》(国卫办妇幼函〔2015〕873号))。
14.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项目
服务对象:在全国范围内,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省级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质量监督)等部门依法组织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执行情况开展跟踪评价。
服务内容:收集、汇总、分析食品行业组织、生产经营者及相关检验、科研机构等在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意见建议,及时解答标准执行中的问题,促进标准有效实施,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
15.健康素养促进项目管理
服务对象: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人群和重点人群。
服务内容:1.大力推进贫困地区健康促进三年攻坚行动。2.健康促进县(区)建设。3.健康促进医院、学校等健康促进场所建设。4.健康科普。5.重点领域和重点人群的健康教育。6.控烟宣传和人群干预。
16.国家随机监督抽查项目
服务对象:全国范围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属于被监督范围内的医疗卫生机构、采供血机构、放射诊疗机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母婴保健以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学校、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等单位机构。
服务内容:1.公共卫生监督。2.传染病防治和消毒产品监督。3.医疗卫生监督。
17.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服务
服务对象:全国31个省(区、市)的65岁及以上老年人。
服务内容:1.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医养结合服务。2.为65岁以上失能老年人提供健康评估与健康服务。
18.人口监测项目
服务对象:全国31个省(市、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辖区内常住人口。
服务内容:1.村(居)卫生健康专(兼)职人员结合日常卫生健康服务,及时采集、核对辖区全员人口基础信息,登记人口信息,协助完成信息的录入及更新。2.村(居)卫生健康专(兼)职人员根据上级反馈以及部门共享获得的人口变动信息,及时核实确认和登记,并完成全员人口基础信息的录入或更新。
19.卫生健康项目监督管理
服务对象:项目覆盖全国31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服务内容:通过省级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开展转移支付项目运行监控、绩效考核、效果评价等工作,推动各地进一步完善项目各项管理制度,加强项目组织管理,规范资金管理和使用,加快项目执行进度,促进项目任务落实。